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建设、设计、测绘、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公布。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