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的重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并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县(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严格审核把关;

(四)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五)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六)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