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后十五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并反馈举报人或者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反馈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