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乡规划;

(二)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