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