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县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