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