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履行规划许可程序。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