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履行规划许可程序。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