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发放不予通过的通知并载明不予通过的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