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