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