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