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