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