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规划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