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建设应当将建筑与居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