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坚持空间规划与区域产业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突出区域特色,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