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区的更新改造,科学确定更新改造的控制性规划建设指标。

旧城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项目,降低人口密度,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