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