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