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