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以及重要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编制柳孜运河遗址、临涣历史文化名镇、濉溪老城石板街区等特定区域的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