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相山、龙脊山、南湖、中湖、东湖等风景区和湿地的保护规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风景区和湿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风景区的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体、河湖湿地、水体轮廓线,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