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综合利用的规模,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及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纳入强制性内容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