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费用应当立即返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