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予及时处理;

(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

(五)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

(六)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