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