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