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

(二)要求用电单位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检测等方式取得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