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