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