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