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用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电力企业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电力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共用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