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