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