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或者实物、图片、资料的复制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