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具有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