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