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民间收购、录制、复制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音乐、乐器、服饰等实物、图片、资料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和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等的复制件。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