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濒危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