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矿山生产企业不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经停业整顿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予以强制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