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编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予以强制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