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负责管理保证金的部门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