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以采矿权人已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由,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