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具体收取标准、交存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