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以统一编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内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批后实施。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应当与矿产资源的开采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