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