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