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禁止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