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会同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