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对其勘查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