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对其勘查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