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