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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