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