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